1.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,装修房屋拆除非承重墙需要备案吗?
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》(2002年建设部令第 110 号) 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并处罚款:
(一)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、厨房间的,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、混凝土墙体的,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,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;
(二)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,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
(三)擅自拆改供暖、燃气管道和设施的,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;
(四)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,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,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,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
别违法了,研究好装修方案。
2. 房屋装修多久可以让小孩入住?
要是家里有婴儿,最好能在6个月后入住装修后建议做好通风,门窗都要打开,建议多放一些绿色植物,最好买一台空气净化器,儿童入住的话建议在半年以后入住比较适宜一般新装修房要在2-3个月后入住,并且要在通风的情况下,如果除甲醛方法用的好,也可以缩短入住时间,可以在房间里面养一些植物,比如倒吊兰、虎尾兰、一味兰、龟背竹、芦荟等天热清道夫,
3. 物业公司可以收取装修管理费吗?
物业公司通常可以收取装修管理费,这是因为在业主进行装修时,物业公司需要提供一定的管理和协调服务。具体收费标准和用途可能因物业公司和具体项目而有所不同,一般会在相关的物业管理规定或合同中进行说明。
装修管理费的收取通常用于以下方面:
1. 协调和管理装修工程:物业公司需要与装修公司进行协调,规划装修工程的时间、流程和安全等,确保装修过程对邻近业主和公共设施的影响最小化。
2. 监督和质量控制:物业公司可能需要派人员进行现场监督,确保装修质量符合要求,并及时解决装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。
3. 清理和维护:装修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垃圾和污染物,物业公司可能需要负责清理和维护公共区域的卫生。
4. 安全管理:物业公司可能需要加强安全管理,例如监控装修现场、安排安全巡查等,以保障住户和物业的安全。
在装修前,建议与物业公司咨询装修管理费的具体事项和费用,以确保双方对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有清晰的了解和认可。
4. 学校室内环境检测验收标准?
本标准适用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、工程质量验收时的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。
I 类民用建筑工程:住宅、宿舍、医院病房、老年建筑、幼儿园、学校教室等场所;
II类民用建筑工程:旅店、办公楼、文化娱乐场所、书店、图书馆、展览馆、体育馆、商场(店),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室、医院候诊室、饭馆、理发店等场所。
2.《室内空气质量标准》GB/T18883-2002 检测项目:甲醛 苯 甲苯 二甲苯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氨气 氡气 。 本标准适用于住宅和办公建筑物,其他室内环境,可参照本标准执行
5. 国家装修法?
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》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,现予发布,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。
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,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。国家规定小区正常装修的时间,在工作日的早上8到12点、下午2到6点钟。
6. 在装修时保安有权断电吗?
一:业主装修房屋期间,需按照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装修协议在规定的时间地点,按既定方案进行装修施工。如违规施工带来影响的,需按照装修协议解决,物业公司是无权强行停用业主的水电供应。
二:依照建设部令【2002】第110号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》,如物业公司发现业主违规装修的,可立即制止,对于已经造成的后果并且拒不改正的,可以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。如果给邻里或公共群体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,双方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,但物业公司无权断水断电阻碍装修。
业主使用的水电的合同主体为自来水公司和供电公司,涉及不同的合同当事人,是业主的使用权,物业公司应保证业主权利的实现。物业管理公司用停水、电的方式解决装修过程中的纠纷,违背了其法定职责与义务,而切断供电更是侵害业主权利的违法行为。
7. 国家规定室内装修空气质量检测的标准是什么?
室内空气检测标准有两种即:GB/T18883-2002《室内空气质量标准》和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》GB50325-2010。
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》是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的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的检测依据,具体在第6章验收里做了明确规定。
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》GB50325-2010(2013年版)共分为6章和7个目录。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、术语和符号、材料、工程勘察设计、工程施工、验收等,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。
《室内空气质量标准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,于2002年11月19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、卫生部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。由卫生部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小组起草,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卫生部负责解释。